這恐怕不是能常常見到的景象,檢察官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實名舉報自己,自承是“冤案製造者”。據《南方周末》報道,在這場離奇舉報過去一年後,相關案件的再審程序已經啟動,而退休檢察官孟憲君依然身陷爭議之中,甚至一度被上級部門調查。
  一起地方經濟糾紛,被安徽省淮北市檢察院指定管轄,檢察官孟憲君所在基層檢察院經法定程序閱卷、提審後認為系普通民事糾紛,不能作為刑事案件處理,並得到檢委會“一致認可”。即便如此,為了照顧偵查機關面子,“絕對不起訴”妥協成了“存疑不起訴”,但最終卻被淮北分管政法的時任市領導的意見所改變———“無罪也要起訴”。法庭之上,法官詢問涉案金額依據,檢察官孟憲君以“領導意見”回答,一審被判無罪後又被領導強令抗訴,檢察官當庭表示“無抗訴理由”。
  檢察官能當庭戳破案件受到的干擾,著實難得。這樣一起一審檢察機關擬不起訴的案子,二審以判三緩五收場,當事人雖然免去刑囚之苦,卻已成戴罪之身,在檢察官自我舉報發聲之前,當事人在最高法的申訴亦被駁回,通過法定渠道尋求司法救濟的路幾乎走盡。
  用北大法學院教授陳興良的說法,“完全不是一個法律問題,而是一個法外干預的問題。”案件最終走向,依然有賴司法裁量,但這並不妨礙以本案為例,去尋找和剖析“冤案製造者”的謎題。
  究竟誰是“冤案製造者”,涉事檢察官以自我舉報的方式推動案件再審,並揭出案件背後的權力陰影。但到目前為止,“時任淮北分管政法的市領導”這一模糊的責任主體,倘若進入錯案追責程序,證據獲取的難度依然很大。中青報記者曾追訪涉事檢察長以及多名檢委會委員,均推說“年代久遠”。這恐怕也是諸多已查明、並獲得部分糾正的冤假錯案,在涉及責任追究時面臨的共同困局。
  日前召開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,在會議公報中提及“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、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、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”,為各界所關註。而2011年2月,最高法曾出台規定,建立過問案件者將“全程留痕”制度,2013年10月,再次重申“院長、庭長行使審判管理權將全程留痕”。對法外因素干擾、過問案件予以記錄,意圖非常明顯,一來是形成某種震懾,二來通過相關記錄便於案件責任追究。但在具體的制度細化與落實中,仍然有非常多的細節可能攸關成敗:權力者過問、干預案件,能否被如實記錄,不記錄會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?記錄了相關人員又如何被追責?此前最高法規定中,“全程留痕”的對象為干預案件的相關“文字資料”,會否令更多不留證據、口頭傳達、言語暗示的干預手段無法(或很難)留下痕跡?
  釐清權力和權力者等法外因素干預、過問案件審理的邏輯鏈條,不難發現,之所以以往相關的干預能夠不費吹灰之力就得逞,核心不在於相關行為被記錄與否,而是司法權與其他諸項權力之間,實質上並未建立起強有力的絕緣設計,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人、財、物等諸多方面受制於外力。“不聽招呼”的後果到底有多嚴重,不是沒有慘痛的教訓。
  尋找“冤案製造者”,一則為了註定不可能永遠模糊處理的案件追責,讓真正操控案件結果的責任人接受法律懲處;二則更在於回溯到權力架構層面的徹底反思與補漏。只有讓司法權行使真的依法獨立,在司法權與其他權力間激活絕緣設計,司法權不再受制於他人,忠實記錄干預司法的行為才能免予恐懼,拒絕法外干預才會擁有底氣。  (原標題:[社論]檢察官自我舉報,法外干預待破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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